限高保低,安康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发布日期:2021-07-08

近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集中调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021年度缴存基数,对职工最高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基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明确。


依规调整保障职工利益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将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安康市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


限高保低体现制度公平


安康市统计局6月16日发布2020年安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847元,三倍的月平均工资上限为16211元。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安康属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


在缴存比例上,目前我市执行的是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由此推算出我市最高月缴额为3890元,最低月缴额为175元。“限高”有助于消除垄断福利,“保低”有助于维护职工权益,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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